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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跨省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2010年3月6日

前言:2月5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主要政策措施,广泛征求意见。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下一步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介绍。

  一是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适时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抓紧制定实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等医改配套文件。年底前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重点抓好全国10%的县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是继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以城镇居民、大中小学生、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扩大覆盖范围。

  三是继续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制定下发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做好对各地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工作,继续向待遇水平相对较低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加快解决“老工伤”问题。

  四是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五缓四减”措施,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调度和指导。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力度,完成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

  五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社会保险法立法有关工作。

  职工跨省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2月5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主要政策措施,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办法》规定,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办法》指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表示,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二是统筹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平衡关系,明确各地养老保险事权责任;三是考虑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力,防止道德风险;四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指出,《办法》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该负责人解释说,《办法》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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