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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在职职工社保缴费比例将调整
2010年3月6日
前言:广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于5月1日按上述办法,对相关缴费比例和征缴数额进行调整,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办理2009年5月1日前上述险种的补缴业务的,仍按原缴费比例征收。

  新快报讯 缴费比例发生变化,参保人续保程序也有变。记者昨日从广州劳动保障局获悉,因应对金融危机,本月开始,广州将实施调整后的社保缴费比例。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特别提醒,由于征缴数额发生改变,如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在4月期间已打印2009年5月的征缴核定单、增减人员变动表,可于5月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打印。 

  日前发布的《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此间,参加广州(不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7%,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不变。

  与此同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包括非实名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企业)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0.4%。据了解,广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于5月1日按上述办法,对相关缴费比例和征缴数额进行调整,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办理2009年5月1日前上述险种的补缴业务的,仍按原缴费比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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